福 建 中 医 学 院 文 件

 

闽中〔2005〕1号

                                                                             

 

关于印发福建中医学院遴选、聘任博士生指导教师、

科研型硕士生指导教师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部),各处、室,各附属单位,各教学医院:

现将校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的《福建中医学院遴选、聘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福建中医学院遴选、聘任科研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和《福建中医学院遴选、聘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福建中医学院遴选、聘任博士生

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校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09号)和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闽学位〔1999〕14号)文件精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我校遴选和聘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工作实施细则。

一、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原则

博士生导师是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遴选博士生导师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2.严格执行遴选程序,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博士生导师的质量。

3.必须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临床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3.能履行《福建中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的要求。 

4.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

5.申请人于1953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若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且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且排名前2名,省、部级二等奖且排名为第1名者可适当放宽)。

6.申请人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因学科建设等特殊需要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7.研究成果:

1)近5年来在全国一级学会或国家级研究院单独主办的医学刊物(不含与地方学会或地方医学机构合办、承办、协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限第1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不含综述)。正式出版学术专著(限主编,个人撰写20万字以上),1部专著按2篇论文计。

2)近10年曾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且排名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且排名前2名,省、部级三等奖且排名为第1名者)。

8.必须有在研课题,其中国家级课题的排名应为前2名;省、部级课题的排名应为第1名。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研究经费不少于人民币8万元。

9.曾任硕士生导师,并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10.能承担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1-2门。

11.应对我校相应的学科建设及博士生培养工作有重大支持。

三、遴选博士生导师的程序

1.申请人自愿申报,并按规定准备好申报所需材料。

2.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表决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通过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1/2)。

3.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同行专家(最少3人)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通过票数须达到总人数的2/3)。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表决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通过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1/2)。表决结果在校内公示栏和研究生部网站上公示1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学校正式确认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如有异议,由研究生部负责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5.为拓展我校学科方向,对已是外单位博士生导师,且愿意为我校培养博士生的知名专家,经其本人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可确认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

6.我校在职的教授(或相当职称)要申报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需本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由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聘任博士生导师的程序

1.已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年龄应小于65岁)可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报《研究生导师复审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招生的博士生导师进行综合评议,同意招生者,报校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纳入当年招生目录。

4.当年招收到博士生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上岗导师颁发聘任书,聘任时间为3年。未招收到博士生者不予以聘任,下次招生时重新提出申请。

5.已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但3年内未招收到博士生者将取消导师资格。

五、时间安排

1.遴选博士生导师资格于每年12月份进行。

2.聘任博士生导师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

六、激励措施

为了鼓励博士生导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培养出优秀的博士生,特制订以下奖励措施。

1.聘任上岗的博士生导师,每月发放岗位津贴人民币500元(省教育厅专项经费)。此外还可享受校内博士生导师津贴。

2.若培养的博士生,其博士学位论文获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给予导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学生奖励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学院遴选、聘任科研型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聘任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省教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遍高等学校遴选、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高〔1991〕018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原则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遴选硕士生导师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2.严格执行遴选程序,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硕士生导师的质量。

3.必须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 必须具有科学研究的工作经验和稳定的科研方向,目前正从事或指导重要科研项目的工作,有必备的科研条件(如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3.必须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书籍资料。中医专业的导师应熟练地掌握古汉语,并逐步达到掌握一门外国语的要求。

4.能履行《福建中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的要求。 

5.必须是受聘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现职教学或科研人员。

6.教授年龄不超过60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6岁。

7.申请人于1962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若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且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且排名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且排名前第2名,省、部级三等奖且排名为第1名可适当放宽)。

8.近5年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限第1作者,字数不小于2000字),其中1篇必须在全国一级学会或国家级研究院单独主办的医学刊物上发表(不含与地方学会或地方医学机构合办、承办、协办的刊物)。正式出版学术著作(个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著作按1篇论文计。

9.必须有在研课题,其中国家级课题的排名应为前5名;省、部级课题的排名应为前3名;地厅级课题的排名应为第1名。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研究经费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10.能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1-2门。

   11.遴选人文社科类硕士生导师按《福建中医学院遴选、聘任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执行。

三、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1.申请人自愿申报,并按规定准备好申报所需材料。

2.学位分委员审核

学位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表决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通过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1/2)。表决结果需公示1周。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表决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通过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1/2)。表决结果在校内公示栏和研究生部网站上公示1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学校正式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如有异议,由研究生部负责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4.我校在职的副教授或教授(或相当职称)要申报外单位的硕士生导师,需本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由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5.已是我校硕士生导师,需更改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审核后,方可更改专业。

四、聘任硕士生导师的程序

1.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可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报《研究生导师复审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招生的硕士生导师进行综合评议,同意招生者,报校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纳入当年招生目录。

4.当年招收到硕士生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上岗导师颁发聘任书,聘任时间为3年。未招收到硕士生者不予以聘任,下次招生时须重新提出申请。

    五、几项具体规定

1.教授年龄在62岁(7月1日后出生)以上者;副教授年龄在57岁(7月1日后出生)以上者,原则上不在继续安排招收研究生。

2.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完整带完一届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也不再安排招生。

    3.在研究生培养期间,需要离开培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导师,一般不宜安排招生。

    4.硕士生导师应积极招生,连续2年未招生者,将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每届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

    5.每位导师可根据指导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组成指导小组,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由导师提名,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批。指导小组成员除导师外,一般不超过2名。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安排招生

    1.指导教师因指导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研究生论文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

    2.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所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指导教师不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培养研究生或不按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4.由于指导教师培养工作方面的原因,培养质量难以保证,毕业研究生无法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七、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学院遴选、聘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强调临床能力的提高,必须达到高年住院医师的水平。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原则

硕士生导师是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遴选硕士生导师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2.严格执行遴选程序,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硕士生导师的质量。

3.必须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硕士生指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发展的最新成果和方向,具有较丰富的教学、临床经验,有较强指导研究生临床实践能力,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

3.能履行《福建中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的要求。

4.必须是受聘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现职临床工作人员并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

5.主任医师年龄不超过60岁,副主任医师年龄不超过56岁。

6.申请人于1962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若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且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且排名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且排名前第2名,省部级三等奖且排名第1名者可适当放宽)。

7.近5年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限第1作者,字数不少于2000字)。正式出版学术著作(个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著作按1篇论文计。

8.必须有在研课题,其中国家级课题的排名应为前5名;省、部级课题的排名应为前3名;地厅级课题的排名应为第1名。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研究经费不少于人民币5千元。

9.能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1-2门。

    三、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1.申请人自愿申报,并按规定准备好申报所需材料。

2.学位分委员审定

学位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表决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通过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1/2)。表决结果需公示1周。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表决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通过票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1/2)。表决结果在校内公示栏和研究生部网站上公示1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学校正式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如有异议,由研究生部负责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4.我校在职的副主任或主任(或相当职称)医师要申报外单位的硕士生导师,需本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由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5.已是我校硕士生导师,需更改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审核后,方可更改专业。

四、聘任硕士生导师的程序

1.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可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报《研究生导师复审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招生的硕士生导师进行综合评议,同意招生者,报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纳入当年招生目录。

4.当年招收到硕士生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上岗导师颁发聘任书,聘任时间为3年。未招收到硕士生者不予以聘任,下次招生时须重新提出申请。

     五、几项具体规定

1.主任医师年龄在62岁(7月1日后出生)以上者;副主任医师年龄在57岁(7月1日后出生)以上者,原则上不在继续安排招收研究生。

2.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完整带完一届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也不再安排招生。

    3.在研究生培养期间,需要离开培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导师,一般不宜安排招生。

    4.硕士生导师应积极招生,连续2年未招生者,将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5.每位导师可根据指导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组成指导小组,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由导师提名,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批。指导小组成员除导师外,一般不超过2名。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安排招生

    1.导师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所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导师不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培养研究生或不按时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3.由于导师培养工作方面的原因,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研究生无法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七、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学院办公室             2005年1月4日印发